关于水效标识企业备案过程中几个典型问题的答复

作者:host5051357   添加时间:2018-04-02 16: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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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效标识企业备案过程中几个典型问题的答复

    一、企业备案一个规格型号的产品共需要提交多少份材料?需要电子版本吗? 答:共5份材料。

    此规格型号的水效标识实物一张;此规格型号的备案表一份;此规格型号的检测报告一份。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水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一份。

需要所有来备案材料的电子版本。其格式为:水效标识(jpg)、备案表(doc)、检测报告(doc)、营业执照复印件(jpg)、企业信息表(doc)。

二、企业已经备案了营业执照和企业信息登记表,是否需要每次都附这2个文件? 答:不需要。

三、不同的规格型号但可以共用一个检测报告,能否将几个型号写在同一个备案表上? 答:不可以。一个规格型号的产品对应一份备案表和一份检测报告。 四、不同的规格型号但水效指标相同的产品是否可以共一个检测报告? 答:可以。

    但企业应在检测报告中的“其他说明”一栏中说明哪几个型号共用一份检测报告,并将这份检测报告的复印件附在没被检测的型号备案表之后。

    要确保来备案的材料一个规格型号的产品对应一份备案表和一份检测报告。 五、坐便器水效标识图常见错误有哪些? 答:1、颜色.

    2、是内容填写上: 填写的“生产者名称”和“规格型号”的内容部分要居右对齐;  注意可以动“等级指示色标”的细节部分;  “等级指示色标”没有黑边框;  等级指示栏”与“信息展示栏”之间的间距为:2.2mm;  用水量数值与各容积室数值应居右对齐;用水量数值应该保持小数点后两位;

 

 

 

 

 

 

 

 

 

水效标识备案工作指南

1、目的

为指导生产者或进口商准确、高效地完成水效标识备案工作,根据《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产品的《用水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2、范围

适用于生产者或进口商的用水效率标识备案工作。

3、流程 

 

4、内容

4.1 网上材料

4.1.1在注册企业用户;

4.1.2登录后添加产品备案相关信息。

4.2 文本材料

4.2.1应提交的文本材料,见表11

境内生产者

1、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2、水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3、用水效率标识样本;4、用水效率标识备案表;5、用水效率检测报告;6、品牌使用授权书(必要时);7、水效标识用水效率检测实验室备案表(企业自行检测);8、水效标识备案OEM声明(必要时)

境外生产者

1、境外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2、水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3、进口商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4、用水效率标识样本,5、用水效率标识备案表,6、用水效率检测报告,7、进口商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8、进口商企业信息表。9、品牌使用授权书(必要时),10、水效标识用水效率检测实验室备案表 (企业自行检测)。11、水效标识备案OEM声明(必要时)

 

注:1)同一生产者或进口商初次备案通过后,再次备案可不必重复提交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2)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时以及每年3月15日均应向水效标识管理中心提交水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

3)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时,应提供生产者或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4.2.2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生产者的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应真实有效。

4.2.3水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

4.2.3.1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的信息保持一致;

4.2.3.2 生产者简称应与水效标识的生产者名称保持一致;

4.2.3.3 生产厂家应包括所有为生产者生产相关产品的企业;

4.2.3.4 该表未加盖生产者公章无效。

4.2.4用水效率标识样本

4.2.4.1 水效标识可参照各类产品《用水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相关要求进行标注;

4.2.4.2 水效标识的样式和规格详见各类产品《用水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要求;

4.2.4.3备案时每个规格型号都要提供一个标识样本。

4.2.5用水标识备案表

4.2.5.1 备案表中的信息应与水效标识标注信息一致;

4.2.5.2 该表未加盖备案方公章无效。

4.2.6用水效率检测报告

4.2.6.1 出具用水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应按照各产品《用水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的要求,申请水效标识实验室备案。

4.2.6.2 检测报告注意事项

4.2.6.2.1 制造单位即产品的生产厂家;

4.2.6.2.2 检测报告中所附的铭牌、照片应清晰可辩;

4.2.6.2.3 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的额定值应是产品铭牌或用户说明书中的明示值;

4.2.6.2.4 报告中实测值应比标准规定值多保留一位小数,然后,按GB8170-87《数值修约规则》进行数值的修约;

4.2.6.2.5 报告无“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4.2.6.2.6 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4.2.6.2.7 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章无效,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4.2.6.2.8 报告涂改无效。

4.2.7品牌使用授权书

4.2.7.1 授权书中应明确被授权人应承担的法律及质量责任;

4.2.7.2 授权书无品牌授权方盖章无效。

4.3 标识型号扩展备案

企业出于生产、销售目的,在已通过备案的产品基础上扩展新机型,并满足以下条件,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做标识型号扩展备案申请。

a) 与基础型号同属一个系列;

b) 整机结构与基础型号基本相同;

c) 产品的水效性能与通过备案的产品一致。

注:申请型号扩展,可不必提供扩展机型的水效检测报告,但应提供扩展机型的水效标识样本以及标识型号扩展备案申请书。

4.4 标识信息变更备案

已通过标识备案的产品,由于生产、设计、成本等方面的原因,不变更型号,调整水效标识上的相关信息,可做标识信息变更备案申请。

注:标识备案信息变更时,需提供变更机型的水效检测报告、水效标识样本以及标识信息变更备案申请书。

5、备案时效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案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

5.2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向水效标识管理中心提交书面备案材料,并同时在网上提交备案材料,标识备案申请日期为水效标识管理中心收到文本备案材料日期;

5.3 对于水效标识管理中心在核验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应在10日内予以反馈和整改;

5.4 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案工作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将区别于按规定时间完成备案工作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对其备案信息予以分别公示。

6、其它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水效标识管理中心
              


上一篇《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实施范围及实施模式
下一篇水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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